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7.1 减保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4艮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现金价值
合同成立与生效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广简称”金佑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 同“,”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2.5 责任免除
13.1 保单年度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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