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最新传奇页游私服,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五)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第四十三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七)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第三十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行政处理、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其中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其中未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未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该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九)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第二十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通报批评;
(十一)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
(四)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六)暂停执法活动;
(二)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第四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七)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四十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同级人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四)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第十七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十)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复核、复查决定或仲裁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十三)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三)作出处理决定。
(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十四)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是指征收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市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四)扣发奖金;
(六)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征收的;
(四)工作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二)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第一章 总则
第六章 附 则
(六)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关单位已制定相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订。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九)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附件:
(六)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拒绝盗版游戏 注意自我保护 谨防受骗上当 适度游戏益脑 沉迷游戏伤身 合理安排时间 享受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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