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胜,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原系湖南省武冈市卫生局水浸坪卫生院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惠青、蔡映堂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邬林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蔡映堂、邬林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惠青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邬林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万元和三千元。
近年来,犯罪分子在广东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况较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边省份甚至更远地区。湖南籍贩毒人员前往广东购买毒品运回当地进行贩卖,是当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广东购买毒品后运回湖南进行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李怀愉伙同他人在短期内多次从广东省惠东县购买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运回湖南省益阳市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且李怀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人民法院根据李怀愉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
――租赁娱乐场所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志雄,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沛生,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农民。2014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罪犯杨开水已于2016年7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案例4
被告人利惠青,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罪犯肖胜已于2016年2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一)基本案情
――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前肖胜又多次吸食毒品,并出现吸毒导致的幻觉、被害幻想等症状。据肖胜供述,其吸食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氯胺酮。由于吸毒违法,也是自陷行为,故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吸毒后作案者通常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肖胜在交通肇事后,持刀对执行公务的交通民警和协警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警醒。
被告人杨洪和蒲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6月中旬以来,蒲某暂住在杨洪租住的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一出租房内。二人同住期间,杨洪向许某、罗某、李某及杨某某(未成年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约4克,其中9次指使蒲某送货。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杨洪租住处将其与蒲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克。综上,杨洪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9克。
案例5
(一)基本案情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一)基本案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怀愉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怀愉提供全部购毒款,联系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购买毒品,亲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想才到广东省惠东县接取毒品,并负责保管、销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怀愉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怀愉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7月,被告人蔡志雄以办厂生产胶水为名,租赁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闸口镇内的一处养猪场,并出资在此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9月至12月间,蔡志雄先后组织周育强、廖林生、翁火胜、陈建文(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该窝点内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制成的部分氯胺酮在合浦县进行贩卖。同年11月底,在制造出最后一批氯胺酮后,陈建文将氯胺酮运至合浦县廉州镇某小区3栋1B3车库存放。同年12月15日20时许,陈建文受蔡志雄指使,伙同廖林生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建文驾驶的面包车内查扣氯胺酮19 862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该小区2栋1单元102室抓获周育强、翁火胜,在该室陈建文居住的房间内查扣氯胺酮861克,在上述车库内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养猪场等处查扣一批制毒设备和原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沛生吸毒后驾车违章行驶,肇事后逃离途中又与多车相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沛生的行为致2人重伤、多车损坏,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沛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沛生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沛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例6
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胜多次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4时许,肖胜驾驶一辆黑色起亚轿车途经湖南省武冈市铜宝路与北门闸二巷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丙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分别报警。肖胜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丢入附近的“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内垃圾桶里。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副中队长杨某丁(被害人,殁年37岁)和协警周某(被害人,时年23岁)接警后驾车赶到现场,决定将肇事车辆拖离,将肖胜、杨某丙及同车人员带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肖胜声称口渴再次到“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内喝水,周某下车跟随。肖胜从店内垃圾桶里捡起其先前丢弃的弹簧刀,周某见状询问,肖胜即持刀捅刺周某左前臂。周某跑至店外,肖胜从店内找到一把单柄手锯追打,周某朝警车方向跑,肖胜又持弹簧刀追赶。杨某丁见状上前阻止,肖胜持弹簧刀朝杨某丁胸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周某与在场群众共同将肖胜手中的弹簧刀夺下,并将肖胜制服。杨某丁因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志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出资租赁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纠集人员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贩卖,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志雄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志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臧吉矗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福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邻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鲁福平参与共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选定生产场所,纠集、指挥他人进行生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鲁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鲁福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由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肖胜故意杀人案
(三)典型意义
2016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沛生吸毒后驾车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超速行驶。其闯红灯直行时,与一辆马自达轿车发生碰撞。张沛生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接连与4辆汽车及1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三轮摩托车的吴某某、罗某某等6人受伤,多车损坏,其中吴某某、罗某某均受重伤。事发后张沛生留在现场,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沛生承担连续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沛生血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利慧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6年5月,被告人鲁福平与周某(另案处理)共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商定由周某提供资金,鲁福平负责联系工厂、组织人员。同年6月,鲁福平选定河南省平顶山市一生化公司车间作为生产邻酮的地点,,并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做技术员。周某向王某某支付10万元定金,并安排蔡某某、陈某某参与生产邻酮。至同年7月25日被查获时,鲁福平等人利用该公司设备、人员生产邻酮4批次,共计231.5千克。
杨开水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蔡映堂,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无业。
氯胺酮是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麻醉作用,滥用氯胺酮会产生认知障碍、引起幻觉,危害很大。近年来,滥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之势,制造氯胺酮犯罪多发,个别地区较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蔡志雄系广东籍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西纠集多人制造出大量氯胺酮并进行贩卖,案发后查获的成品数量达140余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根据蔡志雄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
案例3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开水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开水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杨开水负责洽谈运输毒品,安排行程,并邀约同案被告人卢家忠等人共同运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开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又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开水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予以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开水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10
(一)基本案情
杨洪贩卖毒品案
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臧吉捶仿舳酒钒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基本案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於国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於国军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且多次贩卖,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於国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
(二)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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